重庆市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我市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主要是指毕业生到我市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乡镇(不含区县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和农村地区就业;到主城区以外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国家重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含区县所在地)就业;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如“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我市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12项,共48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围绕毕业生到基层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政策措施。在户口方面,按照自由迁移和自愿托管的原则,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在主城九区托管、或迁往就业地区;档案两年内实行免费托管;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转正定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对到基层服务、且已被市内院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录取单位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等。
(二)对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的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如: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享受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报考市内院校研究生总分加10分或外语加5分的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享受笔试成绩总分加5分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满重新就业享受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等等。对毕业后到基层就业,服务达到5年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代为偿还。对到基层服务、且已被市内院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录取单位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
(三)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的优惠措施。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三年内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全额承担,展期不贴息等。
(四)对待就业毕业生实行毕业生见习制度。其中的优惠政策包括:见习期间毕业生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提供补助等。
(五)明确招录公务员和选调生的相关政策。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首先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取,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坚持每年选调一批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六)明确三个专项计划的优惠政策措施。对“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明确了地方项目的规模必须在300人以上,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提供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保险费和工作管理经费;服务期满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对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计算参加工作的时间、教龄、工龄;聘用期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七)采取如“周转编制”、“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创新性措施。包括: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市组织、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根据区县上报的乡镇实际需求的周转编制数,经市编委审定后,下达给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各高校各区县都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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